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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行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叶长富申请执行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富,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叶长富,男,38岁,住泰宁县下渠乡。被执行人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宁县丰元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9760-1。法定代表人夏腾飞,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叶长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向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欠款198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代垫诉讼费2131.5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恒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因另案现已进入评估、拍卖、变卖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泰宁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叶长富的债权1981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和代垫诉讼费213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求忠审判员  李家永审判员  詹昌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长春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