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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同礼、朱全舫、黄盼盼与被告董章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同礼,朱全舫,黄盼盼,董章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雄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黄同礼。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全舫。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盼盼。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章平。原告黄同礼、朱全舫、黄盼盼与被告董章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黄同礼、朱全舫、黄盼盼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桂林,被告董章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同礼诉称,我们与雄县胡各庄董孟堂、高金彩夫妇(二人已故)系养子、儿媳、孙女关系。原告黄同礼、朱全舫婚后生育女儿黄盼盼。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分得村里承包土地四块共6.99亩。一直由我们耕种。后来,我们不在胡各庄村居住,曾承包给他人耕种。今年春天,被告强行占用我们的承包地块,使承包人无法正常种植,为维护我们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地二块共4.6亩,赔偿损失5000元。原告朱全舫诉称,我们与雄县胡各庄董孟堂、高金彩夫妇(二人已故)系养子、儿媳、孙女关系。原告黄同礼、朱全舫婚后生育女儿黄盼盼。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分得村里承包土地四块共6.99亩。一直由我们耕种。后来,我们不在胡各庄村居住,曾承包给他人耕种。今年春天,被告强行占用我们的承包地块,使承包人无法正常种植,为维护我们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地二块共4.6亩,赔偿损失5000元。原告黄盼盼诉称,我们与雄县胡各庄董孟堂、高金彩夫妇(二人已故)系养子、儿媳、孙女关系。原告黄同礼、朱全舫婚后生育女儿黄盼盼。在我们共同生活期间,分得村里承包土地四块共6.99亩。一直由我们耕种。后来,我们不在胡各庄村居住,曾承包给他人耕种。今年春天,被告强行占用我们的承包地块,使承包人无法正常种植,为维护我们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承包地二块共4.6亩,赔偿损失5000元。被告董章平辩称,我种的是董孟堂的地,该地不是原告的,98年、99年地调整过,早就没有原告的地了。他们不是这村的人,他们的户口在文安县,在那边分了土地了。就不能再在胡各庄要地来了。应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诉争的4.6亩土地系董孟堂为户主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该家庭户成员有董孟堂、高金彩、黄同礼、朱全舫、黄盼盼。董孟堂与高金彩为夫妻,现均已过世。黄同礼系董孟堂和高金彩的养子,朱全舫系黄同礼的妻子,黄盼盼系黄同礼和朱全舫的女儿。黄同礼与朱全舫在1984年结婚后将户口迁至雄县胡各庄村,后黄同礼与董孟堂、高金彩解除了收养关系,三原告于1991年冬季离开雄县胡各庄迁至文安县崔家坊村居住。几年后,三原告将户口又迁至所居住的文安县崔家访村,在该村均又分得家庭承包地。上述事实有雄县人民法院(2011)雄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2012)雄民初字第0963号民事判决书、文安县苏桥镇财政所证明及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三原告虽在雄县胡各庄村分得家庭承包地,但三人已迁出该村多年,在文安县崔家坊村又分得家庭承包地。三原告已不是雄县胡各庄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在新的住所地分得了家庭承包地,现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5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应保护。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同礼、朱全舫、黄盼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冯 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