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4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亚康与吴孝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62-1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康,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5X。被执行人:吴孝洲,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6533。关于张亚康与吴孝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吴孝洲名下开设于中国银行珠海吉大支行账户为70×××0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1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二、划拨被执行人吴孝洲名下开设于中国银行珠海分行账户为70×××4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61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