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李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先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双,浙江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先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佳佳,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海涛”,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冬明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高田休闲山庄附近的小巷子内,无故对被害人杜某、张某、刘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杜某全身多处外力作用后,右颞部软组织小片状擦伤,左颈部软组织局部挫伤、面积超过2.0cm2,右颈部细条样擦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造成被害人张某全身多处钝性外力作用后,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耳廓局部挫伤、右颞部头皮挫伤,颈部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超过2.0cm2,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又伙同他人对行至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广场北面马路上的被害人张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殴打。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于2014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李某乙于2014年10月17日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寻衅滋事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家属代二被告人对三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三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损伤检验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宽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2)杭萧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等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家属代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一致的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李某甲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谢 玮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