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杨新明诉王拥军、冯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4-1号原告杨新明,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被告王拥军,男,1968年3月5日出生。被告冯风云,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明诉被告王拥军、被告冯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新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明撤回对被告王拥军、被告冯风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杨新明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韩凤明人民陪审员 郭佳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