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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民初字第80号原告:张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钟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