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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野梅与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白城市洮北区人社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白洮行立初字第3号起诉人王野梅,女,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子岭,男,现住白城市洮北区二O一五年一月十三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野梅的行政起诉书,要求依法判令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白城市洮北区人社局将其聘为2013年一级教师等。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王野梅起诉白城市洮北区教育局、白城市洮北区人社局要求将其聘为2013年一级教师的诉讼请求事项属学校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本院对此案依法不予受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野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绍春审 判 员  张洪宽人民陪审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