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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玉成与郭会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成,郭会宝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初字第83号原告王玉成,男,197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水暖修理工,住方正县。被告郭会宝,男1972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原告王玉成与被告郭会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01月0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孝智独任审判,于2015年02月0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08月05日,被告郭会宝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家新盖的砖房安暖气片,我给他算了件款及人工费合计伍仟捌佰多元,他说那就5,800.00元。我说行,你得先把材料费5,000.00元交了,他说今天没那么多先把工时费800.00元交了,我为被告干完活后,被告为我出具5,000.00元欠据一枚,约定08月08日付3,000.00元,08月28日付2,0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给付暖气片及件款人民币5,00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欠据一份,内容为:“欠据,人民币5000元正(整),伍仟元正(整),明日付三仟,与(余)2000元20日付清,欠款人郭会宝(签字),2014年08月07日。”拟证明被告于2014年08月07日欠原告安装暖气片款5,000.00元。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证实内容予以确认。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08月05日,原告为被告新盖的砖房安装暖气片,双方约定件款5,000.00元、人工费800,00元,共计5,800.00元。完工后,被告付原告人工费800.00元,下欠暖气片件款5,00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08月08日付3,000.00元,2014年08月28日付2,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5,000.00元欠据一份,逾期后被告未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安装暖气片人工费及件款人民币5,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安装暖气片,被告应给付原告材料费及人工费,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承认欠原告款的事实,被告应及时给付所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会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成暖气片件款人民币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孝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