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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雪平与黄其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平,黄其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刘雪平,女,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闽清县。被告:黄其锦,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平与被告黄其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平以欲与被告黄其锦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雪平负担。审判员  黄仁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宝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