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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104号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金录,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昆明路158号野马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泽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40.24元。原告负担2140.24元,退还原告2140.24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边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