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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济南清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才、王兆美、王培东、吴谊、傅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南清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才,王兆美,王培东,吴谊,傅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207-2号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延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济南清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培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王胜林,该公司经理。被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吴谊,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学才,男,生于1960年10月1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兆美,女,生于1960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王培东,男,生于1983年12月20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吴谊,男,生于1958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傅美,女,生于1960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北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清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才、王兆美、王培东、吴谊、傅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长商初字第207-1号保全裁定书,将被告被告济南清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王学才、王兆美、王培东、吴谊、傅美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告提出解除对被告王培东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406号,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2547**号房产的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培东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406号,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2547**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 娟审 判 员  王庆智代理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房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