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瑞发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君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瑞发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马君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舟普民初字第63号原告舟山市瑞发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行态,浙江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君亮。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昌法。舟山市瑞发船舶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发船舶公司)为与马君亮劳动争议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诉于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玉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发船舶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行态、马君亮委托代理人汪昌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瑞发船舶公司诉称,马君亮��非瑞发船舶公司员工,瑞发船舶公司也未叫马君亮来单位工作过,马君亮是蒋立忠雇佣人员,瑞发船舶公司将船里的管子安装工程交付蒋立忠承包,工程款也是支付给承包人蒋立忠的,根本没有与马君亮发生过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为此,瑞发船舶公司诉请无需支付马君亮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另,瑞发船舶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工伤认定申请书中虽由公司副总持公司公章盖章确认马君亮系瑞发船舶公司员工,但该盖章行为系以骗取社保为目的,瑞发船舶公司未收到过工伤认定书及伤残等级认定书,也未对此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瑞发船舶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而向本院提供了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舟普劳仲案字[2014]第308号仲裁裁决书1份、领付款凭证及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若干。马君亮辩称,瑞发船��公司为马君亮工伤认定盖章确认,因此,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马君亮系蒋立忠介绍至瑞发船舶公司工作,蒋立忠系瑞发船舶公司管理人员,瑞发船舶公司委托蒋立忠代为管理、安排工作、向公司领取并发放工资,马君亮的宿舍由瑞发船舶公司提供、暂住证由瑞发船舶公司办理。因此,瑞发船舶公司应当支付马君亮工伤赔偿款项,马君亮对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工伤赔偿款项具体数额无异议。马君亮为证明反驳瑞发船舶公司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而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由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普人社工认[2014]009号普陀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由舟山市普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舟普劳鉴委字[2014]239号关于马君亮同志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2.被调查人为蒋立忠、周明程的调查笔录(复印件���各1份;3.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各1份、诊断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若干;4.交通费、住宿费发票若干;5.马君亮电焊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经审理查明,马君亮于2013年5月至瑞发船舶公司从事电焊工。同年9月16日19时,马君亮在瑞发船舶公司承包的位于江湾船厂船坞“东城油16”船甲板更换消防管过程中受伤,次日至普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住院治疗至同年10月17日出院,花费住院医疗费、门诊治疗费合计11252元,医嘱建议休息至2014年5月30日。2014年1月13日,舟山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普人社工认[2014]009号普陀区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马君亮为工伤。2014年7月19日,舟山市普陀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舟普劳鉴委字[2014]239号关于马君亮同志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结论,认定马君亮构成工伤九级伤残,��此马君亮花费鉴定费280元。瑞发船舶公司未为马君亮缴纳社会保险,马君亮于2014年11月7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12月10日,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舟普劳仲案字[2014]第3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解除瑞发船舶公司与马君亮的劳动关系,瑞发船舶公司支付马君亮医疗费112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1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480元、住宿费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6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08318元。本院认为,工伤认定书确认马君亮工伤事实,马君亮应当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现瑞发船舶公司未为马君亮缴纳社会保险,导致马君亮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应由瑞发船舶公司向马君亮支付相应待遇费用。瑞发船舶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抗辩均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本院对瑞发船舶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并结合马君亮提供的各项证据,本院审核确定瑞发船舶公司应当支付马君亮如下费用: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确定为112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确定为900元;伤残鉴定费根据鉴定费发票确定为280元;交通费480元、住宿费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因马君亮未提供工资单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20元/天,现仲裁委依据舟山市企业2013年部分职业(工种)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船舶电焊工月工资中位数标准确定马君亮月工资为3852元并无不妥,因此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8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68元;因马君亮于2014年11月7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8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4836元,上述合计108318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瑞发船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君亮医疗费112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交通费480元、住宿费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6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83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836元、鉴定费280元,合计108318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瑞发船舶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玉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