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妙诉药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687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药某,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妙承担,原告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吕铁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乔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