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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与龚广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龚广霞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龙宏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远军,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广霞,女。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龚广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广民二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委托代理人黎远军,被上诉人龚广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苏耀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5月16日,龚广霞的丈夫甘俊(驾驶员)与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一份,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每人每次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比例给付。2013年7月12日夜晚,甘俊在家如厕跌倒,紧急送往广德县人民医院,经急诊后转往湖州九八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花去医疗费11061.02元。龚广霞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提出理赔后遭拒,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支付保险款8876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另查明:甘俊对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并签字认可。其中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伤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案件争议焦点为甘俊的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本案中,甘俊夜晚如厕跌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无法确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也无法鉴定。为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可视为甘俊死亡系意外事故造成,因此,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赔偿金。龚广霞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辩称甘俊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广霞保险金88768元。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负担。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上诉称:甘俊的死亡系其高血压疾病引起的,并非意外。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龚广霞辩称: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认为甘俊死于自身疾病,没有事实依据。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也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甘俊起夜跌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龚广霞向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索赔保险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上诉称甘俊死亡原因是由其自身疾病引起,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对此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但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赔偿龚广霞保险金8876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太平洋财产保险宣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储全胜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