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韩斌础与曹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31号原告韩斌础与被告曹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4)甬奉溪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斌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钏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斌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曹钏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程序终结。截止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曹钏尚欠申请执行人韩斌础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8元,执行费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奉执民字第3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斌础发现被执行人曹钏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