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执分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姜如钢、余疆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姜如钢,余疆,何卫星,许尚苗,沈修友,沈秀品,陈建平,蒋万兵,余平,许吉眉,许喜萍,蔡焦芬,陈毓海,庞勤勇,夏法良,余银江,许金富,张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分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麦庐大道。法定代表人:叶一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雷洪,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早琴,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如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卫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尚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修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秀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万兵。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吉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喜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焦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毓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勤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法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银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金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利华。上诉人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如钢、余疆、何卫星、许尚苗、沈修友、沈秀品、陈建平、蒋万兵、余平、许吉眉、许喜萍、蔡焦芬、陈毓海、庞勤勇、夏法良、余银江、许金富、张利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天台县人民法院(2014)台天执异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华春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宏亮审判员 陈永领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