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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立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晓忠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忠,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30号申请人李晓忠,男,195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迎宾路西端。法定代表人任宝林,系董事长。本院受理李晓忠诉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李晓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银行存款110万元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晓忠银行存款1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