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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尚世泽与李振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世泽,李振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尚世泽。被告:李振基。本院在审理原告尚世泽与被告李振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世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由原告尚世泽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