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瑞美与朱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美,朱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刘瑞美。委托代理人:王文俊。被告:朱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美与被告朱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瑞美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明审 判 员 范璐璐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