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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瑞美与朱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美,朱建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刘瑞美。委托代理人:王文俊。被告:朱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美与被告朱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美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瑞美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明审 判 员  范璐璐代理审判员  雷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妍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