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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法民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奎荣与李宝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360号原告赵奎荣,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宝平,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奎荣与被告李宝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奎荣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奎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赵奎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赵奎荣负担。审判员  刘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覃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