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岑坤炎、岑炳均、岑桂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岑坤炎,岑炳均,岑桂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住所地:高要市南岸镇。被执行人岑坤炎,住高要市白诸镇。被执行人岑炳均,住高要市白诸镇。被执行人岑桂有,住高要市白诸镇。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支行与被执行人岑坤炎、岑炳均、岑桂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民三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七日内清偿欠款50597.54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岑坤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8264.19元到本院账户。二、扣划被执行人岑坤炎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180.66元到本院账户。三、扣划被执行人岑炳均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794.81元到本院账户。四、扣划被执行人岑桂有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5638.7元到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