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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晋源与山西晋能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晋源,山西晋能正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247号原告张晋源,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榆社县郝北镇台曲村村民,住榆社县北大路五科则阳光小区*单元*层*户,身份证号。被告山西晋能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开拓巷12号创业大楼A座4层(西)。法定代表人东素建。原告张晋源起诉被告山西晋能正泰电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向原告核实,其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实际被告应为太原一正泰输配电工程公司,但原告未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晋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