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民初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学刚与崔健、齐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刚,崔健,齐琼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2698号原告:张学刚。被告:崔健。被告:齐琼琼。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学刚与被告崔健、亓琼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健、齐琼琼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刚撤回对被告崔健、齐琼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保全费8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斐相关法律法规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