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三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高子厚与高新保、高镜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子厚,高新保,高镜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44号原告:高子厚。委托代理人:喻新利,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喻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新保。被告:高镜博。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范茹君黛,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子厚与被告高新保、高镜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子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子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高子厚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高子厚负担,余款35元本院退还原告高子厚。代理审判员 谷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