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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补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马咏梅申请执行谢加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咏梅,谢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咏梅,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盐关东街。被执行人谢加宁,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马咏梅申请执行谢加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4)船山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彦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