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戴均志与杭州良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均志,杭州良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戴均志。被告:杭州良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均志诉被告杭州良通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均志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均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均志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邵宏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