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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89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女,户籍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是本案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潘丽明,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对其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黎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人李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某撤诉。审 判 长  郑丁足审 判 员  梁慧仪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杨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