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隆尧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城分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隆尧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城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134号申请人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隆尧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城分公司申请人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隆尧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城分公司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临城县农业银行内的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由财产液压挖掘机两台(价值506万元)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隆尧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临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城县支行内的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冻结以法院书面通知为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