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明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岔看守所。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生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晚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明生谎称在伊春市南岔区有投资二亿的养殖项目,并与伊春市委主要领导关系较好,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要回其公司一千余万的不良资产。在骗得李某某信任后,分别以到北京为伊春市委主要领导办事、自己购买住房、自行出国考察等理由四次在李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12,000.00元及书画作品一幅,经鉴定书画作品价值人民币8,000.00元,鹿鞭三根、林蛙油共计价值人民币8,900.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追究被告人王明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明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解说我是拿人家钱了,但有人承诺给我投资二亿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伊春市五营区居民王明生通过张某某认识伊春市弘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李某某,王明生谎称其在伊春市南岔区有投资人民币二亿元的养殖项目,并与伊春市委某主要领导很熟、关系很好,能帮助李某某要回其公司1,000.000余万元的不良资产,使李某某信以为真。后王明生以各种借口,多次骗取李某某的钱财。2013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明生到李某某的办公室,谎称到北京给伊春市某主要领导的亲属办工作,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先后给王明生现金人民币22,000.00元、书画作品一幅、鹿鞭三根、林蛙油二斤,案发后书画作品被收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00元;鹿鞭三根、林蛙油二斤共价值人民币8,900.00元。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明生到李某某的办公室,以买房子为借口,骗取李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明生到李某某的办公室,以朋友孩子结婚为借口,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明生来到李某某的办公室,谎称要出国考察养殖厂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综上,被告人王明生共实施诈骗四起,诈骗款物共计人民币128,900.00元。被告人王明生于2014年6月11日在望奎县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明生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明生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明生于2014年6月11日在望奎县被抓获。3、扣押笔录,证实2014年6月18日公安机关扣押赵某某持有的书画一幅。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他是2013年6、7月份通过同学张某某认识的王明生,王明生自称是被伊春市某领导招商来的,在南岔区投资二亿元人民币搞养殖,跟市里的领导很熟。他听后就让王明生找市里的领导帮他公司要回一千余万元的欠款。王明生答应后不久,王明生对他说要去北京给市里某领导的亲属安排工作,让他出钱,他先后给王明生拿22,000.00元钱、4箱蓝莓酒、2斤林蛙油、一幅字画。后王明生又以他干儿子结婚、买房子、出国考察等借口多次骗他钱款总计322,000.00元。5、证人李某一证言,证实她是伊春市弘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档案员和会计。2013年11月29日李某某让她把30,000.00元交给王明生,2013年12月30日,他将20,000.00元钱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让王明生点一点,2014年2月26日看见李某某把2万元钱交给王明生,2014年3月20日看见李某某把5万元钱递给王明生。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李某某向他借人民币60,000.00元,在李某某的办公室他看见李某某把钱给王明生了,第二次是3月20日,李某某又向他借50,000.00元,她看见李某某把这50,000.00元钱又交给王明生了。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9日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9日李某某向其借款30,000.00元,同李某某在一起的还有一男子,是那男子写的欠条,李某某签的字。8、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0、11月份一天,王明生拿幅画去他家说要把一幅字画放他家,他就把画放在小屋了。9、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根鹿鞭、2斤林蛙油总价值为8,900.00元。10、文物鉴定意见:伊春市南岔区公安分局送检的一幅书法作品,为王定国和郑新伟合书,规格为长180厘米、宽为90厘米,系长征横幅书法,内容为“长征精神万岁”、毛主席“长征”作品不属于文物,为当代书法艺术品,市场参考价为8,000.00元至10,000.00元。11、被告人王明生供述,证实2013年5、6月份时,通过张某某认识了李某某,他对李某某说在南岔有一个投资二亿元的蓄牧养殖场,并说他跟市里的某领导很熟,能说上话,李某某听后信以为真,让他帮忙要回市里欠弘城商贸有限公司的欠款。他听后对李某某说可以找市里领导帮忙要回欠款。后他以去北京给市领导办事、买房、朋友的孩子结婚、出国考察等借口向李某某要钱,先后四次从李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112,000.00元,一幅字画等物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生犯诈骗罪罪名成立。经查,被告人王明生在一年内多次实施诈骗罪,且所骗得的钱财被其挥霍,没有退赔。被告人当庭认罪,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明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曲洪波审 判 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赵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清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