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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眉山市恒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赤水市红石头物流有限公司、喻文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947号原告眉山恒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三苏路127号。法定代表人陈丽。委托代理人彭涛,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赤水市红石头物流有限公司,住址:赤水市。法定代表人王家茂。被告喻文权,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住址:赤水市红军大道红星小区七号楼1-2楼。法定代表人袁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恒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水市红石头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喻文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恒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申请撤回对被告赤水市红石头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喻文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滕春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山恒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眉山恒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廖茂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