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龙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南门路莆田市第一医院旧住院部6楼走廊的82号病床,趁正在住院治疗的被害人宋丽娇睡觉之机,盗走其放在床上的一部苹果5代16G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后逃离现场。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将该部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其朋友“小余”。同年11月16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文龙区“新一代网吧”内抓获被告人罗某某。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丽娇的陈述,证人林少钦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监控录像,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报告书,强制措施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代其向本院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00元,并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医院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赃物折价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二、被告人罗某某退出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四百元返还被害人宋丽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建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雪冰林兵附引用法律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