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梁正收与吴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梁正收,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志辉,男,1978年4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吴志辉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湖罗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吴志辉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