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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罗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0009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0月16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彭焕平(已判刑)听说王威在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摩羯电玩城作弊赢钱后,心生贪念,与史猛、姜涌(均已判刑)商议借此事从王威处获取财物。2013年4月15日21时许,彭焕平伙同史猛纠集被告人罗某、徐威、秦小龙(后两人均已判刑)从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洪西小区驾车将王威带至开福区洪山桥洪山庙附近,姜涌自行驾车赶至此地。史猛用从彭焕平处获得的手铐将王威双手铐住,彭焕平、史猛、姜涌三人用言语威胁,徐威、秦小龙及被告人罗某在一旁助威,王威被迫承认在摩羯电玩城作弊赢取32000元。当日22时许,王威被彭焕平、史猛、秦小龙及被告人罗某带至长沙市开福区洪西小区内,被告人罗某站在王威右侧,彭焕平站在王威左侧,防止王威逃跑,王威被迫在华夏银行自主柜员机上取出现金8000元交至彭焕平。被告人罗某分得一包香烟及一瓶水后先行离开。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唐清清、彭焕平、史猛、姜涌、徐威、秦小龙的证言,被害人王威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伙同彭焕平、史猛、秦小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罗某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某减轻处罚。据此,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