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侯晓峰与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晓峰,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侯晓峰,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北苑三区34号-1至2层4单元101。法定代表人王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书新,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原告侯晓峰与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晓峰的委托代理人王全成,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书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晓峰诉称:2012年12月2日,原告经被告居间与第三人陈彦订立《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居间合同附于房屋买卖合同当中。但被告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致使买卖合同无效,不仅未尽居间之责,且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过错责任全在被告一方。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中介费16100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源通公司辩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陈彦在签订时有认可行为,签订合同后付款期限里有追认行为,所有这个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原告的诉求我们不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日,侯晓峰(委托人)与源通公司(受托人)签订了《房屋购买委托协议》,主要约定: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x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委托价格为一百六十一万元。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提供下列服务并同意支付相应服务费:提供居间服务,协助并撮合受托人与上述房产所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过户服务,协助办理上述房产的权属过户手续;协助办理上述房产贷款手续;办理交易房屋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手续,费用共计16100元。2012年12月5日,侯晓峰向源通公司交纳了上述费用共计16100元。另查,涉案房屋原登记所有权人为案外人陈彦,案外人吕素兰与陈彦系母女关系。2012年12月2日,吕素兰以陈彦的名义与侯晓峰的委托代理人陆鹏在源通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涉案房屋出卖人为陈彦,买受人为侯晓峰,总房款为161万元。2014年7月4日,侯晓峰将陈彦、吕素兰及源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陈彦、吕素兰及源通公司双倍返还合同定金40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3900元;源通公司返还代理费16100元;源通公司与吕素兰对定金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作出(2014)昌民初字第93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吕素兰以陈彦的名义与侯晓峰的委托代理人陆鹏在源通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在没有得到陈彦的追认的情况下系无效合同,遂判决:一、吕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侯晓峰购房定金两万元;二、驳回侯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以上事实,有《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4)昌民初字第936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源通公司在未核实房屋所有权人陈彦是否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促使案外人吕素兰以陈彦名义与侯晓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未得到陈彦追认,源通公司的本次居间服务存在巨大的瑕疵,故对于侯晓峰要求返还居间费用之主张,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侯晓峰诉求赔偿损失之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侯晓峰中介费一万六千一百元;二、驳回原告侯晓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二十六元,由被告北京源通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侯晓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起上诉处理。审判员  邵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袁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