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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二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先财诉被告禄丰工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二初字第590号原告徐先财,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禄丰工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钟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佳炜,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先财诉被告禄丰工投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43.52元、保全费4920元,合计11163.52元,由原告徐先财承担。审判员  沈德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