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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省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隋晓明与被告崔显友、鸡西市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隋晓明,崔显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黑龙江省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锋,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丽娟,女,律师。原告隋晓明,男。被告崔显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隋晓明诉被告崔显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晓明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显友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某综合楼一期工程2-车库-6.产权证号为S2014xxxx号,建筑面积21.44平方米车库的房籍档案,并提供齐某某所有的黑GV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及隋晓明所有的GKxxxx号中华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隋晓明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显友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某综合楼一期工程2-车库-6,产权证号为S2014xxxx,建筑面积21.44平方米车库的房籍档案;二、查封齐某某所有的黑GV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籍档案;三、查封隋晓明所有的黑GKxx**号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籍档案。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抵押、转让、买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