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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石某某等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石某甲,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乐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某甲,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2010年10月22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乐亭县。1989年9月4日因犯流氓罪、窝赃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乐亭县。2009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5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8月2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石某甲、赵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受害人董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崔向丽、被告人石某某、石某甲、赵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为索取欠款,通过被告人石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将董某某骗至乐亭县乐亭镇富强小区某单元楼内控制,石某甲、赵某某、王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董某某写下一张欠石某某三十五万元的欠条。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指控上述事实时,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四被告人没有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宁永胜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是发生该案的主要诱因。在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某始终没有殴打受害人。石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的拘禁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下午,被告人石某某为索取欠款,通过被告人石某甲纠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将董某某骗至乐亭县乐亭镇富强小区某单元楼内控制,赵某某、王某某对董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董某某写下一张欠石某某三十五万元的欠条。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到乐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本案审理期间,四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董某某的经济损失,董某某对四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证据清单。2.董某某欠石某某六万元欠条复印件,见证人贾建宇、李剑。3.电话录音文字意思说明。4.董某某与石某某手机通话录音光盘一张。5.董某某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医院放射检查会诊单。6.董某某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医院诊断证明。7.董某某报案时的伤情照片4张。8.证人郑某某证实,他是唐山市人民医院医生,现在被派驻在唐山海港开发区医院,在外科任专家,他见过一个自称刘玉成的男子,想不起来是否给他看过病。9.证人王某甲证实,2014年4月14日,她丈夫董某某在乐亭城里一个小区被大平(石某甲)等人打了,她是听董某某说的,她不在现场。10.证人宿某某证实,2014年4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他和他小舅子石某某到乐亭来找一个人要钱着,石某某说有个叫董某某的欠他35万。11.证人董某甲证实,他现在在王滩镇新海二村开卫生室,2014年4月份他给董某某输了五六天液,用的消炎药。12.证人贾某某证实,他与石某某是同学,2013年6月份的一天,他和石某某在港口一个地方待着,石某某开车拉着他到了夏日超市附近,好像在石某某的车上石某某写了一个欠条,有一个叫“小雷”的男子来到车上,签了自己的名字。石某某让他和李剑当个证人签个字,他和李剑也签了自己的名字。1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3年6月一天,石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港口一个地方去,说有人欠石某某钱,让他签字当个见证人,他就在欠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14、受害人董某某陈述,2014年4月14日下午一两点钟左右,他和他对象王新蕊开车来乐亭县大东方买东西,他以前一个朋友石某甲给他打电话叫他去了富强家园南区一楼的一个房间,石某某和三男一女在里面。他进去以后,石某某、石某甲还有那三个男的就开始打他,还让他写了一张35万的借条。并具体陈述了殴打他及让他写借条的过程。15.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和石某甲打电话说了董某某欠他钱的事,石某甲说找朋友帮他要钱。2014年4月中旬一天下午,石某甲给他打电话说一起到乐亭县城找“蛋子”(陈某某)详细说一下董某某欠他钱的事。他和石某甲到县城青春广场东侧一个小区的一楼去了,到了之后,“蛋子”他们四人在屋里,他就跟“蛋子”说了一下董某某欠他钱的事,石某甲打电话让董某某来了,他们让董某某打了一张35万的借条。在向董某某要钱的过程中,“蛋子”认为董某某是在骗他们,“蛋子”一块的两个男的中较瘦的一个用棍子从董某某腰部打了两棍子,再过了一会“蛋子”一块的较胖的一个男的又拿了一根电棒从董某某肋骨处捅了一电棒。大约在16点多钟他们都一起下楼了。16.被告人石某甲、陈某某、赵某某均供述了对董某某非法拘禁,逼董某某写下借条及对董某某进行殴打的过程,与石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17.乐亭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害人董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8.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19.辨认笔录。20.乐亭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二份。21.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的到案情况说明各一份,二被告人系投案自首。22.被告人石某甲、赵某某、陈某某的前科判决。23.四被告人户籍信息。24.赔偿手续及谅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石某甲、赵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四被告人当庭认罪,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陈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甲、赵某某、陈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石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各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陈秀峰审判员  耿立军审判员  贾翠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