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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4592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因脾气和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吵打,致我们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9月9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将我打伤,我无奈只好离家外出打工。现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因家庭琐事争吵过,原告离家后我也曾找到她劝其回家,但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201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4年3月3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间的团结和睦。2014年9月9日,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打架。原告被打伤后即离家外出打工,2014年1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证明,照片等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生活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均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坦诚相待,加强沟通与交流,努力营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利于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国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