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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严伟抢劫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62号罪犯严伟,男,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华容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27年1月7日止。该犯系主犯、累犯。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7.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