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塘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杨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杨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湛吴法塘民初字第148号原告:李斌,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杨少兰,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李斌与被告杨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显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国健、人民陪审员杨学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曾培秋担任记录。原告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少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斌起诉称:杨少兰于2012年5月24日立据向我借款人民币11600元,约定于2012年10月10日归还,逾期则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后来,经我多次向杨少兰催促归还上述借款,但杨少兰至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归还。请求判令:1、杨少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给我;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杨少兰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斌提交如下证据:(1)李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要证实李斌本人的身份基本情况;(2)2012年5月24日签订的借据一份,证明杨少兰向李斌借款人民币11600元,定于2012年10月10日归还,逾期则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杨少兰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定:杨少兰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又未到庭参与质证、辩证,本院查明李斌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对李斌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杨少兰于2012年5月24日立下借据向李斌借款现金人民币11600元,定于2012年10月10日归还,逾期则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李斌由于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杨少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6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给李斌;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杨少兰承担。本院认为,杨少兰向李斌借款人民币11600元,有杨少兰所立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杨少兰不归还借款给李斌显属无理,应限期予以归还。至于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月利率3%计付利息,已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民间借贷的利率按法律规定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宜。综上所述,李斌的请求合法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杨少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清借款人民币11600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1600元从2012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给李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杨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显强审 判 员 张国健人民陪审员 杨学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