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三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鹏与刘晨东、林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刘晨东,林乐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三初字第1247号原告刘鹏()。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晨东()。被告林乐涛()。原告刘鹏与被告刘晨东、林乐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9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被告林乐涛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林乐涛的具体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退给原告刘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奎堂审判员 王林军陪审员 李振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