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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个体户。因伤害他人,2014年9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同月23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辩护人谈宇良,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谈宇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18时许,彭某及其子罗某甲(另案处理)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黄龙教塑料厂向老板被告人章某索要工资及押金,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被他人劝止。后彭某的丈夫罗某乙持水果刀,罗某甲持铁锹,彭某持木棍又赶至现场,与手持方钢的被告人章某再次发生打斗,被告人章某持方钢将罗某乙打到在地致伤。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罗某乙一级脑外伤,头面部软组织损伤,左侧第9-12肋骨骨折,左肺挫伤,左侧胸腔积液,腹壁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章某赔偿及赔付罗某乙工资6,884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证人彭某、张某、袁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办案经过、户籍信息资料;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撤诉书及收条;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章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章某所在社区能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 庆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鸿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