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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642号原告:黄某甲,女,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黄某乙,男,1992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仇典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