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王后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华,王后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张振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竟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后峰,居民。原告张振华诉被告王后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淑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后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振华诉称,2012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在原告处租赁钢管等设备,后被告的工地停工,原告方自行支付拆架费、运费物品租赁费,原告为维护其自身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后峰支付租赁费、拆架费、运输费及滞纳金,共计20万元。被告王后峰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日,被告王后峰与原告张振华经营的沛县振华钢模租赁站签订周转料具租赁合同一份。2013年9月24日,被告王后峰向原告张振华出具结算单一份,内容“栖山工地6号楼拆钢管架人工费¥3000元叁仟元整运费¥6600元陆仟陆佰元整王后峰2013年9月24日”。2013年10月8日,被告王后峰向原告张振华出具结算单一份,内容“栖山王后峰一租金109763。赔偿:钢管872.5×18=15705管卡2165×6=12990顶丝743×20=14860管节69×3=207合计43762王后峰2013年10月8日”。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振华提交的租赁合同、结算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后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告张振华陈述被告王后峰在原告处租赁建筑设备,工地因故停工后,经原、被告双方商议,被告王后峰承租的建筑设备由原告张振华自行拆除运回,相关费用由被告王后峰承担。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由被告王后峰签字认可的金额为9600元、153525元的结算单两份及租赁合同一份。本院认为,原告张振华提交的租赁合同及结算单据足以证实其主张,对原告张振华要求被告王后峰支付163125元(租金109763元、租赁物品损坏赔偿费43762元、拆除钢管人工费3000元、运输费6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时,双方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未有书面约定,原告张振华要求被告王后峰支付滞纳金3687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但被告王后峰确实存在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故对原告张振华主张的滞纳金,本院调整为12434元(本金163125元,起算日期自2013年10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计算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振华租金109763元、租赁物品损坏赔偿费43762元、拆除钢管人工费3000元、运输费6600元及滞纳金12434元,合计1755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王后峰承担2000元,原告张振华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淑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欣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