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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2015年33号盖雅伟不离婚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雅伟,盖伟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关 于 盖 雅 伟 诉 被 告 盖 伟 宁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33号原告:盖雅伟,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白龙路和平新村。委托代理人:朱向丽,山东省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伟宁,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姜疃镇西森埠庄村。委托代理人:董志杰,莱阳市团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盖雅伟诉被告盖伟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新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盖宇琦,现年四岁。由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辩称:我们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前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盖宇琦,现年四岁。双方夫妻感情总体较好,近年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使调解未能仍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已生育子女,夫妻感情总体较好。原告应珍惜与被告已有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盖雅伟与被告盖伟宁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新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盖胜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