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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城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