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城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城民初字第54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