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岷县新兴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岷县新兴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汉族,1959年2月2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个体户,住岷县。委托代理人马某乙,系马某甲之妻。被执行人岷县新兴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岷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又名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马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4)岷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未履行欠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岷县新兴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付1万元(已履行)给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前付2万元,剩余7万元及迟延履行金于2015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执行费1460元由被执行人岷县新兴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彦明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