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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委托代理人段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工程款29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高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活困难,故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90000元,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法执字第0024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