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蒋长云市监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蒋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郑陆武,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蒋长云。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皖怀工商处字(2014)3408221201408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由该局于2014年9月22日所作的“皖怀市监处字(2014)3408221201408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皖怀市监处字(2014)340822120140806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流生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