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生与被告陈明宗、汤小红、官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生,陈明宗,汤小红,官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初字第3号原告:陈春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委托代理人:阙勇刚、任建萍,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宗,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汤小红,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官厚文,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生与被告陈明宗、汤小红、官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明宗、汤小红、官厚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春生以与被告陈明宗、汤小红、官厚文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生撤回对被告陈明宗、汤小红、官厚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3元,减半收取4401.5元,由原告陈春生负担。审判员 郭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冬梅(代)附:(2015)明民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